北京+城镇户口+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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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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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6:23
北京市实施最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与之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即将实施的《若干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补充。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实行《若干规定》后,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新的注意事项。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于已经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人来讲,下月起使用时需要注意三个细节问题。
商贷可申请公积金补贴
众所周知,相对于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较低。同样是10年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前者年利率为4.41%,后者为6.12%,前者比后者少支付利息10102.74元。
第十二条规定,“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
第八条规定,“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即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卡或存折将会让缴存职工得到一个“实物”,职工可以有效了解自身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状况和使用状况。
《若干规定》还要求,“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同时,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并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在此,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申请期限作出了明确的上限规定,最长为一年,将可以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状况,保护了消费者的住房权益。
《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种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你要是在上述5种性质的单位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是必须给予上住房公积金的。若你不在上述5种性质的单位工作,则可以和公司要求并协商,但是公司并没有义务无条件给你上公积金(因为这在法律上是没有*的,公司完全有权利不给你上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