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5:27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23:18
我从事HR工作20年,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理解比较深刻,就题主这个问题,我来做下相关的解释和建议。首先,有一点需要说明,贵公司如果在制度写明绩效不达标就辞退,在制度的规范性、严谨性方面存在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过失性辞退”一说,员工“过失性辞退”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但是绩效不达标应该不属于过失性,属于不胜任工作。其次,既然绩效不达标不属于过失性辞退,那么如果公司按照绩效不达标解除劳动关系,是违反法律的。
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下具体哪些情况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以及题主提到的问题,属于法律中的哪些规定。
一、 员工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 员工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不发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企业违反其中任意一款,即使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根据过失性辞退条款,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企业对员工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之规定,企业可以辞退员工,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
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而言之,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企业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当企业按照此制度处理员工关系时,自然也就涉嫌违法,这一点企业制度制定者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同时作为员工,一方面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另一方面也在平时学习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23:19
没有补偿。像这种情况一般的公司都会让员工自己自己辞职,一方面是为了员工的声誉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公司的名声考虑,都是劝离职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23:19
我觉得员工有可能不会获得经济补偿,因为你就是因为绩效不达标而被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