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权益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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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4:46
权益之一: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权
如果提到储蓄业务,可以说在其开办以来,在我国的有关规定中便对储蓄存款人赋予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益。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个人,如果有了钱,没有人会强迫你进行储蓄存款,你的钱不论想存入哪家银行,或是想存入多少,选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还是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这些都是储蓄存款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储蓄存款人想把自己存在银行里的储蓄存款取出来,取多或是取少,照样也是由储蓄存款人自己来决定,同样只要储蓄存款人的手续合法,银行都没有权利和理由拒绝。
权益之二:储蓄利率、种类知晓权
也许有的储蓄存款人想去银行储蓄存款,但对于银行现在的储蓄存款利率是多少,储蓄存款的种类有哪些,这些并不知晓。对于储蓄存款的利率和储蓄存款的种类,储蓄存款人享有知情的权利。按规定,银行必须如实告知储蓄存款人国家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标准,银行不得对储蓄存款人随意隐瞒或拒绝对其告知,当然也绝对不允许银行有擅自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或有意降低储蓄存款利率。
权益之三:储蓄存款保密权
无论是储蓄存款人的户名,还是储蓄存款人存款的金额、期限都属于个人的隐私,一旦被外泄,如果被不良分子钻了空子,就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在有关规定中就赋予了银行有为储蓄存款人储蓄存款保密的义务。如果个人或是有权单位没有正规合法的手续,即使想到银行了解某个储蓄存款人的有关方面的信息也是办不到的,若银行违了规,就需要担责。
权益之四:储蓄存款利息复核权
有些时候,也许储蓄存款人到银行支取了自己的储蓄存款后,会对银行付给自己的所得利息产生一定的怀疑,可自己又不懂如何根据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这时储蓄存款人可能会无所适从。如果存款人对银行在储蓄存款上利息的支付存在怀疑,有权向经办的银行进行申请复核,并且经办的银行应当及时给予受理,不得推脱。若通过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复核后,银行真的出现利息支付错误,应如实向储蓄存款人更正,出现少支付的情况,必须马上给予补齐。
权益之五:储蓄存款合法权益保护权
假如说,有储蓄存款人拿着钱到银行进行存储,但因意外出现了储蓄存款人的存款被冒领,而这一原因是由于银行方面造成的,银行必须负全责。如果当储蓄存款人因这件事对银行提出要求时,银行方面置之不理,不给予储蓄存款人任何解释和赔偿,储蓄存款人就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储蓄存款人可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请求,要求银行进行全额赔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6:04
储户(开户单位)对帐户内的资金不享有所有权,其仅有权要求银行返还与帐户内数额相等的资金,在银行破产时也不能行使取回权,故储户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并非所有权。
在合同类别上,储蓄属于消费寄托(寄托在我国合同法中称为保管),与消费借贷(我国合同法称为借款)极为类似,故“台湾民法”规定消费寄托可以适用消费借贷的相关规定(民法602条)。
就本案而言,A将款项打入B的帐户(B受C的委托收款),该款项所有权即转变为银行所有,B因此对银行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实际上债权是由C享有,但由于是以B的名义存入银行,故债权只在B与银行间发生,C与银行不存在债权关系)。
B之债权人D冻结了该帐户,并非是冻结所有权,而是冻结B对银行的债权。
C虽然实质上的债权人,但该债权关系不能对抗B之债权人。
后*将该帐户内的资金扣划到D名下,D因此享有对银行的债权,并不是所有权。
当然,*称储户拥有帐户内资金的所有权,或许是为了方便论述,或许是为了符合大众观念,但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则不得不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