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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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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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3:38
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我认为,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http://www.bzr.com.cn/detail.asp?n_id=1196
2005年初中生王强放学回家,恰巧未成年人陈民、李安和贺民。三人便拦住了王强,对他拳打脚踢。之后陈民从王强身上只翻出了四元钱。在贺民走后,陈民和李安又把王强带到附近的公园里,李安和陈民轮流用皮带抽王强的后背。整个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两人才匆匆离开现场。案发后,两名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刑,一名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
http://www.news365.com.cn/jj/t20060209_820166.htm
2001年12月发生了四川省崇州市的一名14岁初中生刺死一16岁职高学生一案。四川省崇州市*经开庭审理,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郑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5万余元。
该案被告人郑勇与其孪生弟弟郑春都是崇州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未成年人。在与他人互殴中,郑勇用随
http://www.zzlaw.cn/006_026_00088.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3:39
他也得有特点田野的地方地方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