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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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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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5 03:38
2004年9月1日,杨仕龙驾驶弟弟杨仕虎的轻型厢式货车由川入陕。由于疲劳驾驶,当车驶至勉宁高速公路时,与骑车带两人的王涛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一死两伤。宁强县交管部门认定,杨仕龙负主要责任,王涛等3人负次要责任。2004年9月,宁强*受理了死者亲属的起诉,要求杨仕龙、。在审理中,原告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元的诉求。
*查明,勉宁高速公路是一条全封闭、收费式的高等级公路,禁止行人、自行车进入。高管处是公路的管理者,对于公路两边防护网破损之处,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及时修复和加固,被告王涛、受害人罗润林、夏宝林均是从破损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被告王涛违反法律规定,骑车上高速公路且前后带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高管处是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由于存在管理瑕疵,未对防护网破损之处及时修缮,丧失了防护功能,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受害人罗润林系*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由杨仕龙、杨仕虎、。高管处不服,提出上诉。
汉中中院审理后认为,高管处是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行使管理职务中未尽管理职责,对高速公路防护网破损之处未予以及时修缮,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其丧失了防护功能,因此,对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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