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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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4:30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这就是所谓的“复议前置”原则。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起诉,否则,人民*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这种*。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复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4:30
□谭宁棠
阅读提示:朱某认为县*为他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撤销该证。在未经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朱某直接起诉到*,违反了法定程序。
[案情]
重庆市某县村民朱某认为,该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儿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起诉到*,要求撤销该证。经*审理查明,该证颁发机关是县*而不是国土资源局。朱某只好申请撤诉。撤诉后,朱某又以县*为被告向*提起诉讼。*审理认为,县*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对自然资源的确权,对该行为不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复议后仍不服,方可向*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本案应当复议前置。而朱某在向*提起行政诉讼前,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故他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朱某的起诉。在法定上诉期内朱某没有上诉,该裁定发生了法律效力。随后朱某向重庆市*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朱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已经超过了复议时效,重庆市*决定不予受理。本案最终以朱某败诉而告终。
[分析]
朱某认为县*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土地权益,要求撤销,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到*,违反了法定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某认为县*为其儿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朱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朱某直接向*起诉,*驳回起诉是正确的。而朱某两次错误地向*起诉耽误了复议申请期限,导致复议不被受理,也是十分遗憾的。通过本案,提醒我们不仅要重视实体法律规定,程序性法律规定也同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