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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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4:47
"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内扣发两天工资;1小时以上及当天不来者扣发一星期工资。"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法律虽然将劳动者违纪的处罚赋予了用人单位,但是法律还是有底线的,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工资;二是法律的本质是主张公平正义,你单位的这种规定显然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三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按照你们的这种做法扣下去,理论上存在劳动者即使干满一个月也拿不到工资的情形。不能将经济处罚当作单位管理的唯一手段,而在通常情况下经济处罚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而非目的,恕我直言,这样的管理是非常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到头来不但违法,导致矛盾纠纷,还会使劳动者产生逆反心理,非常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仅一家之言,如有不妥请包涵!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4:48
你所诉说:单位罚款和扣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扣工资只有员工故意或恶意行为给单位造成金济损失的,才可扣),否则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克扣工资为由辞职主张补偿金(必须书面并通过邮局快递给单位,须保留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