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担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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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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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0:56
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
你所说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担保”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0:57
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
你所说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担保”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0:57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平台合作的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稍等给您回复。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你所谓的“保证担保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属于一个意思,均可理解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目前,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贷款人或担保人要求个人和企业提供的担保,均称为“保证担保”(即连带责任担保)。前述的:“一般保证担保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后者的法律效应是最大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0:58
这个很不合理,目前国内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而很多担保却宝担保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个如果深究下去,法律是不给予保护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0:58
第一层概念:“担保”行为可分为“物保”(即有具体的实物资产被纳入担保关系,其担保的责任范围以该物的价值为限。其中,根据是否交付给债权人又可分为抵押、质押两种形式)和“人保”(一般表述即“保证”,是纯凭信誉信用,不涉及实物资产)。当然,也可以由多方担保人构成“混合保证”。注意:保证人必然是担保人,担保人未必是保证人。同时,你也可以看到,郭嘉出台的法律是《担保法》而非《保证法》。
第二层概念:“保证”(不涉及实物资产)可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其实质区别在于保证人有无”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只能先找债务人还钱,在债务人已经实在是无法还钱的情况下才能找保证人,那么这就是一般保证(此时保证人对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和保证人当中一方或同时还钱,那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以上属于《担保法》的概念,而在侵权、民商等其他民法概念中,“连带责任”一词存在其他的具体含义,需要另作分析。
第三层概念(也是其他回答的主要错误点):
1、民法法律在债务清偿问题上,以无限责任为原则,以有限责任为例外。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债务,债务人和保证人就必须清偿,直至破产(无钱可还)状态,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或当事人合同约定(如债务是50万,但签合同时各方约定了保证人只担保其中20万)。【补充一下,《合同法》规定:金钱债务,不构成履行不能。所以无限责任的意思其实就是“有多少还多少,以债务总额为*,还完为止”,而非欠钱无数才责任无限!同时,有限责任的意思则是“以当事人约定的或郭嘉强制规定的数目为*”。“物保”就是承担必然的有限责任。】
2、清偿责任的无限和有限,与“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并不构成固定匹配。无限的责任可能存在于一般保证关系,有限的责任也可能存在于连带责任保证关系。因为无限和有限的区别仅在于对待清偿责任范围是否有法律强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连带责任和一般的区别仅在于各方当事人对债权人追索顺序是否有约定。举两个例子。①债权人A借50万给债务人B,约定担保人C做一般保证,无其他相关约定,结果等到期了,债务人B家里一共才5万块钱,在债权人A获得了债务人B的那5万块钱后,对于剩下的45万,不管担保人C是否有足够多的钱,也都是要还的。这就是担保人C在一般保证关系中承担了无限责任。反过来,②债权人A借50万给债务人B,约定担保人C做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明确约定了C只负责其中的20万。那么等到期了,债权人A看担保人C比债务人B更有钱,就先找担保人C索要钱款,那么担保人C此时应该付足约定的20万,至于债务人B有没有钱去还那30万,甚至债权人A会不会放弃追索那30万,都与担保人C不相干。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有限责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