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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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9 18:04
《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令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