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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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2:16
进口货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12年强制报废,其他类型的进口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15年后强制报废。货车的报废年限与国产和进口没有关系。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参考链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2:16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可以延缓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5、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6、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缓报废。 9、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0、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1、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2、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4、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15、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 16、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2:16
进口货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12年强制报废,其他类型的进口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15年后强制报废。货车的报废年限与国产和进口没有关系。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参考链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2:16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可以延缓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5、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6、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缓报废。 9、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0、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1、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2、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4、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15、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 16、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