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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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2:55
如果户口没有转移的话,是可以得到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的。不过,如果女方和自己父母的关系不太好的话,那么这就很难说了。毕竟,补偿款和安置房到时候都是村里统一交给户主的,如果女方和自己的父母关系太差的话,即便父母不给女方,那么女方即便找村里也是没有用的。
现在农村的很多人家,因为女儿出嫁或者是嫁到了外地,等到拆迁之后父母大多不会给外嫁的女儿。毕竟因为农村的思想还是有些固化的,认为女儿既然嫁出去了,那么就应该和这个家里都没有什么关系了。所以,很多额父母会将拆迁的房子或者是拆迁款直接留给自己的儿子,如果女儿要要的话,那么父母便会直接拒绝,甚至认为既然都嫁人了,那么就没有权利得到这笔拆迁款。而这时候,女儿会和自己的父母理论,甚至是由此而引发矛盾,毕竟涉及利益关系。
虽说女儿嫁出去了,但是如果户口还在老家的话,那么是可以得到这笔拆迁款的,毕竟当初拆迁的时候,是按人口和土地面积来算的。因此,只要户口还在自己的老家,那么就会有一笔拆迁款。虽说现在已经是男女平等的时代了,但是农村还是有不少的人重男轻女。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的,并且很多的家庭会因为这种思想,从而对女儿并不重视。还会认为女儿一旦嫁人之后,便是外家的人,也算是外人了。虽然这种思想逐渐在改变,但是一旦涉及到利益的问题,很多农村人都会想到这个问题,同时还会认为,即便女儿有了这些钱,那么也是带给别人的,自己并没有获利。因此,会为了自身的利益,从而和女儿发生矛盾,这样的家庭现在在农村还有很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2:56
近年,农村征地情况越来越多,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嫁女”“离婚、丧偶或改嫁”“倒插门”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流传甚广的老话,相信大家都听过。很多人都觉得人都嫁出去了,此前在娘家村里享受的各项权益也便成了“过去时”,包括参与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等权益都与外嫁女无关了。然而,在法治时代,这样的老观念和土*,显然是对妇女权益的漠视和侵害。
《妇女权益保*》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综上,在没有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外嫁女在娘家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在没有将户口迁出的情况下,外嫁女也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权利,有权利分配安置房。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于村里土地的纠纷,是属于村民自治,还是应该纳入民事或行政诉讼范畴,还存在着争议,但当地村民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否决了“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难逃法律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既然《妇女权益保*》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做了支持的表述,那么当地如果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处理此事,显然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支持下,外嫁女土地维权胜诉案件在全国为数不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2:56
如果房子拆迁,外嫁的女性但户口还在老家的还是能得到安置房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2:57
可以的,只要你还没有迁户口,*赔安置房都是按照户口本上人头安排的,二伯家就是这种情况,堂姐出嫁了,但因为各种问题没有迁户口,所以分房子的时候就比我们家面积要大。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2:58
农村征地拆迁涉及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安置补偿,如果出嫁后户口还在娘家,而且在外面没有享受到其他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安排,则仍然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就应该跟其他人平等获得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