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3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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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5 23:39
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有违约金。
1、借款人如果要提前还贷,一般要在电话或书面申请后,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借款合同到银行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是结清全部尾款的借款人,在农商银行计算出剩余贷款额后,存入足够的钱来提前还贷。
2、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保证按月按额偿还个人住贡款本息的基础上,提前偿还一定数额或全部的借款,以达到“缩短偿还期限,减少利息支出”的目的。“部分提前”的具体做法是:首行必须保证提前后的月还款额超过原还款额,这样才有条件申请部分提前还款。
3、“全部提前”的具体做法是:先到银行查清尚欠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全部还清所余贷款,然后由银行出具还清的证明和同意涂消房屋抵押的证明,之后再到房管局办理涂消抵押证明,这样,客户与银行的借贷、抵押关系就解除了。
提前还款需要收取违约金。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是在借贷款双方的合同*同认可的条款,一旦借款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或大部分本金,借款人将支付一笔违约金。违约金一般是按照提前还款时的未结余额的百分比计算(一般是2%到5%);或规定若干个月份的利息。但最高违约金受到合同或法律的约束。
违约金的有效期通常不会超过3年(也有的为5年)。有效期过后,违约金的比率会取消、或逐渐减少、或者只有余额的1%。每年只要部分提前还款不超过贷款余额的20%,就不用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是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的。一般贷款方会提供几种违约金的方案供借款人选择。如果借款人选择有违约金的合同时,贷款方会提供较低的贷款费用,或较低的贷款利率,一般带有违约金的合同的利率要比没有违约金合同的利率低0.25%到1.00%。
扩展资料:
提前还款并不是空穴来风,既有国家的一些规定,也有地方的一些细则。
从国家来看,1998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下发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借款人不必在原定的期限内逐月平均还清,只要有条件,也可以提前归还贷款。该办法还规定了提前还贷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一种是提前归还一部分。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商业贷款,也适用于公积金贷款。
从地方来看,1998年5月北京市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该细则规定,北京市建设银行可办理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的业务。2000年4月北京建设银行又对相关业务进行了修订,并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同时,为规范业务操作,北京市建设银行专门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该规程第10条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正常归还某一月均还款额时,可同时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冲减其剩余贷款本金,但归还额度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贷款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提前还贷
在工行提前还贷是要支付 违约金 的,借款人如果要提前还贷,一般要在电话或者书面申请后,携带自己的 身份证 、 借款合同 到银行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是结清全部尾款的借款人,在工商银行计算出剩余贷款额后,存入足够的钱来提前还贷。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 个人住房贷款 ,是指借款人在保证按月按额偿还个人住房款本息的基础上,提前偿还一定数额或全部的借款,以达到缩短偿还期限,减少利息支出的目的。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
工商银行,工商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要收取提前还款额的5%,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则和农业银行一般,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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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的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只要静的贷款人的同意,提前还款是没有违约金的,这些内容需要根据签订的贷款合同来确定。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还款法、累进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扩展资料: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九)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住建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