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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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6:20
(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事处(乡镇*)应参加开发地块的扩初会审及交付前联合检查,并以建设标准和配套标准为重点,参与对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参与开发地块的交付前联合检查(备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须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单位,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招投标工作。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按《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执行,《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物业销售(预售)5日前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临时管理规约》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作为合同附件附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具体事宜。
《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文本须经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参考。
(四)实行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派员进驻现场,其主要职责按《条例》第二十六条执行。同时,要做好为物业买受人解释物业管理*和房屋交付中接待业主入住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建设单位与相关专业部门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移接交工作。相关专业单位对联合检查合格的共用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及时接收,并做好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个人或单位)收取费用。相关专业部门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未签订委托合同的,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托收。
(六)完善资料移交制度。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业主交房手续: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保修项目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
5.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6.房屋、电表、水表等的有关钥匙;
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