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济南拟最高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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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3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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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06
日前,济南市*发布《济南市燃放、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提出,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举报燃放、销售 (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传真等方式。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违反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燃放、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举报经查证属实,且已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