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在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间没有进行申报的,是否能得到清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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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26
对于债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超过申报期限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是不能补充申报的。
也就是说,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其债权权利就消灭了。
《企业破产法》为取得对债权人衡平保护,采取了比较公平,实务中又较易操作的规定。第56条第1款既规定了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并不意味着对
债务人享有权利即被剥夺,而是可以在债务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同时*补充申报的债权人的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规定了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
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只能按照未分配的破产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按时申报的申报人不
需承担费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予以支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27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情形的(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复议。(以上出自百度百科)也就是说即使清算小组同意,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提出异议。
但是如果已经破产清算完毕,应该是没有办法了,建议你还是找个这方面的律师咨询一下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27
企业破产法(试行)早就被2007年的法规给废除了!这样的答案竟然被评为最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