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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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10
抵销权是《合同法》中规定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一个途径之一。正确的运用抵销权,对加速银行清收一定范围的不良贷款、降低贷款不良率有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客户经理在运用抵销权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存在不知、不会、不愿运用抵销权的情况,侧面反映出基层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法律手段单一的现状。现笔者就如何正确运用抵销权作浅要的分析,以期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所裨益。 什么是抵销权 抵销,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该权利的行使就是抵销权。行使抵销权在银行业务中的通俗说法是: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银行扣收借款人其他账户内的存款来抵偿欠款。 根据权利产生的根据不同,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法定抵销应符合如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2)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3)依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可以抵销;(4)抵销通知可送达对方;(5)未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100条规定了约定抵销。约定抵销要求比较宽泛,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抵销。 银行对借款人账户的扣款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通过查阅银行现行主要的借贷类合同文本,均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从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存款的约定。笔者认为,银行在因贷款形成债权、因存款形成债务的情况下,当借款人欠款时,银行当然地享有了法定抵销权。此外,借款合同抵销权的约定,亦可进一步认定:银行无论是行使法定抵销权,还是行使约定抵销权,都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抵销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抵销权的法律规定明确,合同约定清楚,但客户经理在运用撤销权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顾虑,归纳起来有如下几项: 对是否要通过诉讼行使抵销权“不知”。客户经理通常认为,只有有权机关才能从借款人账户扣款,银行不能自行扣款。所以在催收不良贷款时,如发现借款人在银行其他账户有存款,客户经理通常的做法是:先向*申请诉前保全,再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此时清收程序极为缓慢。 对行使抵销权何时通知借款人“不会”。法定抵销要求贷款人“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没有明确要求是扣款前通知还是扣款后通知。客户经理通常认为如果扣款前通知,则有可能打草惊蛇,借款人转移存款最终无法实现扣款;如扣款后通知,担心为时已晚,借款人会提出异议难以应对。是“前”是“后”,左右为难。 对行使抵销权没有内部流程依据而“不敢”。扣款最终要通过柜台实现。但据柜员反映,客户经理通常是持有一份扣款通知到柜台要求扣划存款,没有借款合同、未列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没有经有权人审批,导致柜员不敢擅自扣款,最终无法实现抵销权。 正确行使抵销权的建议 抵销权具有明显私力救济的性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抵销权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所以法定抵销只需通知到达对方即可生效,约定抵销只需双方合意即可生效。可见,行使抵销权的法律依据充分。但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银行行使抵销权的不同理解而出现纠纷,建议采取“法定+约定”的“双保险”做法,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权,行使时参照法定抵销权。即客户经理凭有约定抵销权的借款(保证)合同,如能查询到欠款人在该行其他账户有存款,提交扣款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转由柜台扣款。柜员处理结束后及时反馈给客户经理以发送扣款通知。同时,在具体操作中同时注意以下问题: 行使抵销权何时通知借款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定抵销权的通知时间,所以为避免借款人转移存款,可扣款后通知。对于法人类客户,有人主张以“对账单”实现抵销权的通知义务,但因对账单多为按月发出,且并非所有对账单能够收回客户对账回执,所以可能存在延误抵销通知甚至未实际通知的情况。所以为避免通知期过长引发借款人提出抵销无效的抗辩,建议扣款后当天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扣款通知。 定期存款是否能直接抵销。根据银行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欠款时,银行可从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存款。约定抵销权与法定抵销权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约定抵销权无需债务到期。可以认为,客户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其已同意放弃抵销权中双方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的抗辩权。所以,笔者认为,无论客户的存款是否到期,只要合同有约定抵销,银行可对客户的定期存款行使抵销权。 异地存款怎样抵销。即客户贷款逾期后,银行查询到客户在外地其他分支机构有存款,怎样行使抵销权?《合同法》对异地抵销未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根据银行的一级法人*,银行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的债权,所以可以行使异地抵销权,即可扣收异地存款。但笔者认为,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银行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在权利行使上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银行要从异地分支机构扣划存款以行使抵销权的,要先行履行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或直接由分支机构的共同上级行使抵销权。在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可从本行及总行他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前提下,建议通过分支机构的共同上级行审核并传递抵销权行使信息。 借款人配偶的存款是否能抵销。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但如夫妻一方存在个人债务、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等情形时,银行只能抵销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人所占的份额。但是怎样确定所欠银行债务为共同债务?怎样确定共同财产及其份额呢?实践中银行很难查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这就使抵销权的运用陷于复杂,易引起侵权纠纷。所以,笔者认为银行仅能对借款人配偶明确扣款授权前提下行使抵销权,否则应通过诉讼方式清收贷款。该思路同样适用于银行对借款人关联单位、控股股东等关联利益方的扣款行为。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抵销。这类债权主要反映于委托资产,法律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自然债权,如主张抵销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所以除非债务人同意履行,否则债权人不宜要求法定抵销。但笔者认为,从抵销权的定义上看,只强调了债务是否到期,未规定时效性问题。时效届满后的自然债权虽丧失了通过诉讼方式追偿债务的胜诉权,但这仅仅是阻断了公力救济的途径,债权债务是客观存在的,作为私力救济的抵销权,仍应可以抵销时效届满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