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管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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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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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9 19:2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纠纷的管辖*进行约定,但是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房屋所在地的人民*。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产生的纠纷由其他*管辖,则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2021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其中第七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