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佘祥林的案子的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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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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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2:52
轰动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当年为佘祥林案作“良心证明”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麦清共获赔2.5万元。
根据赔偿协议书,佘祥林在国家赔偿请求书中提出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请求总计126万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一次性赔偿佘祥林226000元。
因佘祥林案曾被*机关关押41天的佘祥林大哥佘锁林在赔偿请求书中提出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取保候审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203127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一次性赔偿请求人佘锁林4000元。
想方设法为儿子伸冤的佘祥林母亲杨五香被当地*机关关押长达9个月,并不久逝世。为此,佘祥林和父亲佘树生,以及兄弟姐妹佘锁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提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38671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一次性赔偿220000元。
上述3项赔偿金共计45万元,协议要求在2005年11月7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赔偿请求人表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得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
倪新海和聂麦清分别提出151704元、326388元的国家赔偿,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分别一次性赔偿倪新海3000元、聂麦清2200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2:53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
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人民*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