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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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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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6:27
我仔细找到了这个,并从中筛选出来你有用的,你可以仔细看看,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详细考虑一下。并以此作为你采取维权行为的依据和指导。如果又什么疑问,可以用短消息或者留言询问我。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工资决定办法;
二工资支付项目;
三工资支付标准;
四工资支付形式;
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八工资扣除事项;
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二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 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一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三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四 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 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 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五 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六 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