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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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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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21:06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法律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不完全一样。不动产属于固定资产,但是固定资产不一定属于不动产。比如机器设备是固定资产,但是机器设备不是不动产。再比如房屋是固定资产,同时房屋也是不动产。
不动产权证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