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关于一本法律著作的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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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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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12:12
学习中国法律史的必读书——《中国法学史》书评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有律学而无法学,如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虽有过律学的兴盛,却自始便不曾产生何种法学。”[1]张中秋先生也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2]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对于律学的研究大有人在,可以举出众多的名家和著作,如晋朝的张斐、杜预及其对晋律的注解;唐时的《唐律疏议》本身就是一部律学研究的结晶;明清之际也有大量律学作品,如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王肯堂《读律笺释》等。对于律学发展的历史,大都为人所知,但不可否认,如果从全面的角度去考查中国历史就会发现中国历史上是有法学的。既如此,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研究,无疑具有极大的开拓性的价值。《中国法学史》就是一部开法学学术史系统研究之先的作品,该书由华东*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撰写,已于2000年10月出版。
《中国法学史》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编排体例,整部书的架构恢宏,同时不失于严密细致。
作者首先以严密的逻辑和大量的资料进行举证、推理、类比,就“中国古代有无法学”这个论题进行阐述,论证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为本书的来由和著作的必要性奠定了基础。
全书将清朝末年公元1900年以前中国法学史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为萌芽阶段;秦汉时期为诞生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发展阶段;隋唐时期为昌盛阶段;宋元时期为成熟阶段;明清时期为衰落阶段。之所以这样划分,与每一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学发展的程度不同有关。
对于每一个阶段法学发展的概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立法的发展。对各朝代立法的状况进行概括说明,为当时法学研究活动提供时代的背景。
第二,对法学教育的考察。在三代就有了系统的教育“夏曰校,殷曰序,周曰痒。”(《孟子·滕文公上》)秦时奉行法家学说,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汉时在*地方设立多级教育机构,私学兴盛,法律教育活跃,出现许多律学世家。如东汉时颖川的郭氏,沛国的陈氏。魏晋南北朝设立律学博士,形成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法律教育更加专业化。隋唐也在*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宋元时代将法学教育与科举制度、官吏选拔制度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教育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发达起来。两宋时的法学教育具有历史上的最大规模和最高的水平。(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明清时期由于对文化教育的严格控制使得法学教育没有受到重视,但是明清幕学的发达,使得法律教育在官学之外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第三,法学世界观的发展。春秋时期的法家法治理论开中国法律思想的先河,秦汉时期先是奉行法家学说,随后秦的灭亡使法家法学说为汉初统治者所废弃,而采纳以黄老思想为基础的法学指导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形态上的大*造成学术思想在相对自由的情况下获得发展的空间,多种学术思想都在影响着法学思想的内涵,法哲学呈现多元化的局面。隋唐安定的社会局面使法学观更加成熟、完善,儒学的影响占据主导地位。宋元时理学的发展对法学观念有不小的影响。明清衰亡之际,思想受到禁锢,法学世界观基本保持在原来的状态,同时具有综合性、集大成的特点。
第四,律学的发展。秦汉时期律学诞生并受到官方的重视,是当时唯一的学术;汉朝时,由于引经注律的广泛盛行,律学作为经学的附庸也有一定的地位;隋唐《唐律疏议》的出现使得律学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宋代由于出现大量私家法律著述,律学变为私学,开始走向民间;明清的法学研究在唐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出现更多的律学著作,内容最为丰富。
第五,重要著作的介绍。全书所选择的古代文献典籍主要有: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尚书》等8部重要文献中的法学思想;秦汉时期《汉书·刑法志》;魏晋南北朝时的《晋书·刑法志》;隋唐时期《唐律疏议》;宋元时期《宋刑统》、《洗冤集录》等13部书;明清时《读律琐言》、《驳案新编》等19部书。
第六,主要法学人物的生平、著作及法律思想的简介。这是全书与其他法律史著作不同的一点。该书详细列出对中国法学史的发展作出贡献的著名法学人物,为法学史的发展注出源头所在。春秋战国时期录入14人,秦汉时期录入36人,魏晋南北朝时期录入32人,隋唐时期录入37人,宋元时期录入52人,明清时期录入56人。从每一个阶段法学人物的人数就可以看出,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法学史》一书以丰富的资料、大量的引证充实了它的内容,使其不仅凸显本身的学术价值,也为后来研究者提供了有用的资料。
第一,大量引用中外法史界已有的法学成果和著作来阐述事实,说明观点。如在对先秦法家法治的理论进行评价时,从几个方面加以引证。首先,借助文献古籍中的原文,如《淮南子》、《晋书·刑法志》、、《韩非子》、《史记》、《管子》等书中的法家思想。其次,近现代对法家思想的评述,如胡适在《中国哲学大纲》中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家。莫纪宏在《法家法律思想得失谈》中的分析。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对韩非思想的分析,同时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再次,为对比中外法治理论的同异,也引用了西方的原始典籍如柏拉图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学》等书。
同时,鉴于日本法史学界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有相当的成就,作者也本着尊重学术的态度,将日本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作为资料加以引用,澄清了法史界的一些看法。如在对唐律进行说明之时,将日本学者利光三津夫在《律令及其令制研究》中的成果引用,增加了说服力和可信度。
第二,该书很大部分由作者自己的论文构成,体现了理论的深度,在全书整体上一气呵成,前后衔接,具有连贯性。如导语《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是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一篇论文,以此为始,对中国法学史的研究逐渐展开,几乎每一个论题都是作者的一篇专论。对秦汉时期律学的诞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学世界观的变化,宋时法医学的发展等都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不像一般的介绍性的书籍只是泛泛而谈,只见表面,不见实质。
第三,大量引用古典文献中的案例、资料,以实证的态度加以考证。如为说明汉代决事比的内容,引用《太平御览》所引《风俗通》记载的《辞讼比》的三则佚文说明东汉决事比处理疑难案件的方式:“汝南张妙,酒后相戏,逐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遂至死。鲍昱决事云:原其本意无贼心,宜减死;……”(程树德《九朝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