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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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5:1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继续劳动关系。劳动者若继续被留用,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不要续签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再用人,该如何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如存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就此与劳动者产生纠纷。而对劳动者来说,为了切实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劳资关系中较弱一方,无论劳动关系任何阶段,都要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纠纷发生后,主张相关合法权益缺乏依据,丧失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依据。
劳动合同期满,存在一个双方是否还要续签的问题。如果到期后才突然通知对方不再续签,可能会造成劳动者短期内生活困难与找工急迫。从法理上说,用人单位在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应以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这也称为“代通知金”。同时,法律规定,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无意与劳动者续签的,须提前告知劳动者,届满之日提出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须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也要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补偿金甚至是双倍工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5:16
如果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毕竟合同规定的期限也已经到了,接下来的就应该两方共同来讨论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5:16
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了,需要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它是有选择权,是否和你续签还是要终止劳动合同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5:17
是可以的,只要理由正当,那么就是非常合理合法的。而且也不会涉及一些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