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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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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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27
实务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形较为常见。协议签订后,发包人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双方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亦应无效。
对该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于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施工合同无效,以房抵债协议也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承认其效力。
主流倾向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从以房抵债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抵已欠的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该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27
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如果已届清偿期,经过决算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只要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就是有效的。
反之,就属于流押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