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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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8:41
摘要*部门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可出售抵押房,因而工抵房不可以办理备案。要是办理手续齐备,并在买房合同中列举有关常见问题及其条文,工抵房是能够交易的。开发商把房子卖给小区业主后,撤销抵押,不会有一切难题。1、即然合同书是与开发商签的,权利与义务自然由开发商担负。有的购房者觉得房子是以建筑企业手上买的,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仅仅 走形式,一旦出难题理应找建筑企业,这类念头是不正确的。建筑企业并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合同书对其没有约束。因而,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要谨慎。2、购房者一般全是因“工程项目抵押房”划算才买的,但房价是建筑企业明确的,而合同书确是与开发商签的。开发商签订合同时通常标价较高,便于大量地抵付工程进度款,那样就存有合同书合同款高过建筑企业与购房者承诺合同款的状况。一旦引起纠纷,开发商就可以根据合同书规定购房者补充购房款,到时候购房者将有口难辩。因而,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应将与建筑企业承诺的价钱写进合同书。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5工抵房买卖合同备案*部门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可出售抵押房,因而工抵房不可以办理备案。要是办理手续齐备,并在买房合同中列举有关常见问题及其条文,工抵房是能够交易的。开发商把房子卖给小区业主后,撤销抵押,不会有一切难题。1、即然合同书是与开发商签的,权利与义务自然由开发商担负。有的购房者觉得房子是以建筑企业手上买的,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仅仅 走形式,一旦出难题理应找建筑企业,这类念头是不正确的。建筑企业并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合同书对其没有约束。因而,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要谨慎。2、购房者一般全是因“工程项目抵押房”划算才买的,但房价是建筑企业明确的,而合同书确是与开发商签的。开发商签订合同时通常标价较高,便于大量地抵付工程进度款,那样就存有合同书合同款高过建筑企业与购房者承诺合同款的状况。一旦引起纠纷,开发商就可以根据合同书规定购房者补充购房款,到时候购房者将有口难辩。因而,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应将与建筑企业承诺的价钱写进合同书。我是建筑商,开发商用房子抵付我工程款。1、如果我要这个房子,办买卖合备案法律依据有哪些?2、如果要把抵过来的房卖给别人怎么办手续?谢谢!盼您回复先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房款和具体房屋,然后用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债权冲抵房款。这是施工方要房子的流程,如果施工方不要房子,那么还是先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直接确定房源和房价。然后施工方让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可以选择直接支付施工方,也可以选择支付开发商,再由开发商转交给施工方。非常感谢!请指导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名称,因为我们当地*不同意这样办,还叫我们拿出法律依据非常感谢余老师《文丰律师》总第47期“以房抵工程款”是房地产领域的常态化现象,并受房企的资金压力、房地产市场状况的直接影响。因“房”的特殊性与涉及主体的多样性,形成“以房抵工程款”的复杂性,从而导致“以房抵工程款”纠纷的多发性。正确认识“以房抵工程款”内涵外延,准确识别“以房抵工程款”风险,方可有效控制“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风险。一、以房抵工程款的情形在当前的房地产行业实践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情形主要有:1、房企在招投标阶段要求建筑企业作出以房抵工程款承诺房企作为强势一方,为掌握主动权,通常在工程发包时,以不同方式明示建筑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接受以房抵工程款的条件。房企要么在招标文件中书面明示,要么在招标文件外口头明示。建筑企业为谋取项目中标,不得不接受,而接受的方式要么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要么提交书面承诺书。2、房企在施工过程中与建筑企业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房地产项目开发通常要经历数年,可能横跨同一发展周期的不同阶段或横跨数个发展周期。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投资人的资金压力也呈现一定的波动性。一旦开发过程中面临资金压力,房企就会要求建筑企业接受以房抵工程款条件。施工过程中的以房抵工程款,要么在预售许可证取得前要么在预售后,不同的阶段将直接影响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效果。3、房企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与建筑企业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工程竣工结算后,债权金额确定,通常情况下付款期限也已经届满,房企基于资金压力,与建筑企业达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4、房企与建筑企业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达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已就拖欠工程款发生诉讼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协商达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直接以特定房产折价归建筑企业所有,用以充抵拖欠的工程款。二、以房抵工程款涉及的法律主体以房抵工程款,简单的模型就是:房企与建筑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房企以自有的期房或现房,折价充抵工程款,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建筑企业自身名下。现实中的以房抵工程款,远远比简单模型复杂,涉及到的法律主体更多。实践中主要有:1、两方主体就是上述提及的以房抵工程款的简单模型,仅涉及房企和建筑企业。2、三方主体三方主体可能存在的情形主要有:(1)房企与建筑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房企以其关联企业所有的期房或现房,折价充抵工程款,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建筑企业自身名下。这涉及到房企及其关联企业、建筑企业三方。(2)房企与建筑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房企以自有的期房或现房,折价充抵工程款,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建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名下。这涉及到房企、建筑企业及其指定的第三方。3、四方及以上主体房企充抵给建筑企业的房屋系第三方所有,或该房屋被层层转充抵,即建筑企业将充抵工程款的房屋又转抵给材料商、分包商等,材料商、分包商等又转抵给其他方或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指定方名下。三、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存在形式结合实线,大致归纳如下:1、建筑企业(或其项目部有权人员)提交的同意以房抵工程款的《承诺函》;2、建筑企业(或其项目部有权人员)在房企要求以房抵工程款的函件上签署同意意见;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文或补充协议或附件中存在的建筑企业同意接受以房抵工程款的条款;4、建筑企业在工程款请款单或其它函件上要求以房抵工程款,经房企签署同意意见的;5、《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或类似的独立协议;6、房企和建筑企业达成了以房抵工程款合意,并体现在工程竣工结算协议或类似协议、文件上。四、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主要内容结合实线,以房抵工程款的合意表达大致存在如下情形:1、房企与建筑企业达成以房抵工程款的初步合意,但具体充抵工程款的房屋房号不明确,产权办理至哪个主体名下不明确,房屋单价不明确,等。2、房企与建筑企业达成以房抵工程款的初步合意,尽管具体充抵工程款的房屋房号不明确,产权办理至哪个主体名下不明确,房屋单价不明确,但协议明确:房号以房企意见为准,产权办理至哪个主体名下由建筑企业指定,房屋单价确认依据(如以开盘价为准,或以房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准,或以前述标准确定的单价为基础上浮或优惠一定比例)。3、房企与建筑企业达成以房抵工程款的正式合意,房号、面积、单价、总价及房屋认购主体等均作了明确约定。4、房企与建筑企业达成以房抵工程款的正式合意,房号、面积、单价、总价及房屋认购主体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同时,房企与建筑企业指定的认购人签署了房屋认购协议。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内容有两个关键因素,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效果。具体如下:第一个关键要素是:对于充抵效果是否有明确表达。不同的意思表达,直接影响工程款充抵的法律效果。其一,明确约定以房充抵工程款,充抵后即视为对应的工程款已付、对应的购房款已付;其二,明确约定以房充抵工程款,但未明确表达充抵后即视为对应的工程款已付、对应的购房款已付。第二个关键要素是:最后认购充抵工程款的房屋产权的主体情况。其一,最终认购主体无论是建筑企业本身还是其指定的其他主体,具有房屋所在城市的购房主体资格;其二,最终认购主体无论是建筑企业本身还是其指定的其他主体,不具有房屋所在城市的购房主体资格。五、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合同法有关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效力待定或无效的规定,不再累述。下面仅结合以房抵工程款这一特定情况,简单予以分析。1、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不成立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主要条款未形成合意,或形成的合意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房企或建筑企业未对房屋买卖的主要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最核心的合同条款就是房屋基本状况和房屋价款。比如,房企或建筑企业单方提出以房抵工程款的请求(即要约),但对方未接受或未作出回应(口头或行为回应)(即承诺)。比如,以房抵工程款只是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保障措施,即让与担保,房企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未达成真实的以房抵工程款合意。法律建议以房抵工程款涉及诸多主体,站在不同的主体立场,所给的法律建议亦不同。1、对于房企的建议若欲做实“以房抵工程款”,建议明确约定“以房充抵工程款,充抵后即视为对应的工程款已付、对应的购房款已付”,新债产生旧债消灭,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充抵范围内的工程款消灭。如此一来,“以房抵工程款”做实,既抵了工程款又售了房,双重利好。需要提醒的,该协议的副作用就是其中的“对应的购房款已付”。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所抵工程款超出应付工程款,此时该如何预防和补救。2、对于建筑企业的建议应对方案与房企正相反,新债产生旧债保留,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不意味着充抵范围内的工程款消灭,直至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否则仍可主张工程款。3、对于转抵第三方的建议建筑企业要求转充抵房屋,对于材料商、分包商等第三方而言,建议争取获得房企的书面确认,否则该转抵行为对房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房企与建筑企业之间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企业有权单方要求房企将所抵房屋办理至指定第三方名下。4、对于抵债房购买方的建议对于最终认购抵债房的个人而言,建议慎重购买,如购买,建议获得房企的书面认可,即与房企直接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否则该认购对房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抵债房通常都是层层转让,法律关系复杂,如果不能直接获得房企的确认,那么对于购房人来说,风险就较大。本文“庖丁解牛”,意在理清“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关系,识别其中的法律风险。“以房抵工程款”涉及的各个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强弱不同,对于“以房抵工程款”、“抵债房”,也许有能力驾驭,也许只能被动承受,但是,有能力驾驭并不意味着能妥善驾驭,被动承受并不意味着毫无招架之力。在各自能力范围内,争取在最大可能限度内按利己原则合理设计和安排“以房抵工程款”行为,应是每一个相关市场主体应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