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3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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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4:39
2012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就*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扩展资料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4:39
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栏及《*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