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9:2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13:00
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权利。我国101条规定了被害人的这一权利。 (四)举报、控告权。我国 刑诉法 57条、110条等都体现了这一权利。 (五)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六)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七)对不起诉决定进行 申诉 、起诉的权利。 (八)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 (九)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十)申请再审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