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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又扰民,我该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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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7:12

楼上居民扰民可以从自己做好隔音措施和采取其他措施使对方安静一些。具体操作如下:

1、自己做好隔音措施:小到塞耳塞,大到做隔音卧室。

2、向对方提出要求减少噪音,注意和对方交涉要和气。

3、寻求物业处理,协助解决居民纠纷。

4、报警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门查处。如果协商无效,可以依相邻权向*起诉,也可以由*机关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8:30

  每个城市都有一个城市噪音污染管理规定.可按照规定执行,你可举报,相关职能部门会去处理的.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9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公布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本市各级*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和措施。

  市、县级市*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事处、镇*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门对机动车噪声和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渔监、港务部门及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对机构船舶、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文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分别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

  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第七条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九条 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排放环境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以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他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办理:

  (一)*、省管辖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依法报省*决定;

  (二)市管辖的单位,外地驻广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决定;

  (三)具备县级以上管理职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管辖的单位,由其所在开发区、保税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四)区、县级市管辖的单位,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决定。

  (五)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单位,按管辖权限,分别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决定。

  市、区、县级市*在前款规定的权限内,可以授权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作出期限治理决定。

  第十一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护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确保所排放的环境噪声达到相应的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

  须标注噪声强度的产品的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生产产生环境噪声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标注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机械设备的建筑、装饰、清拆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 在本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禁止使用蒸气桩机和锤击桩机。县级市*可以规定城镇禁止使用蒸气桩机、锤击桩机的区域范围。

  第十六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在六时至二十二时。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需要爆破作业的,经*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辆,*门不得发给年检合格证;对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门不发给牌证。

  第十八条 在本市市区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

  县级市*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十九条 摩托车、拖拉机不得在禁止行驶的路段范围行驶。*门可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划定禁止行驶的路段,并向社会公布。

  摩托车进出允许其行驶的内街、小巷,在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应当熄火推行。

  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门的规定,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报站设备的音量,应当控制在规定的限值以内。禁止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

  第二十二条 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

  第二十三条 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机动船舶的发动机应当装置有效的消声器,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机动船舶进入广州港东河道猎德闸至西河道珠江大桥东、西桥以内水域,只准使用电笛,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船舶进入港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乱鸣声号。公务船执行公务使用喇叭和警响器,必须遵守港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于广告宣传的航空器,排放到地面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 铁路机车穿越市区只准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其营业时间。

  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本条规定的娱乐场所的规模和数量。

  第三十条 在体育场举办大型经营性演唱会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边界噪声。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经*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第三十三条 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四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凡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必须配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严格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经核准设立的,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出规定的时间或者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电机排放的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市区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鸣喇叭的,由*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上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的;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执行期限治理决定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报同级或者上级*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七章 规则

  第四十二条 城镇噪声控制范围,由区、县级市*划定。

  本市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批准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10:05

在以往的噪音监测中,低频噪声的监测基本处于我国法律的“灰色地带”,由此产生的纠纷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极少。由于并无标准可循,在环保部门的监测中,低频噪音也极少被检测出来,几乎成为噪音扰民事件中的空白。

  直至2008年9月,国家出台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全新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一次增加了对低频噪声监控的国家标准,新的标准规定,当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递至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声级不但要满足A声级的限值,还要满足对应的频谱限值要求。

  然而,这一全新的标准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晓。在近两年一些媒体关于低频噪音扰民事件的报道中,依然声称低频噪音在监测标准和技术手段上处于法律空白。

  甚至一些环保部门的专业人士也仍然存此观点。记者采访东部镇区多个环保部门时,大多数人均表示,对于低频噪音的监测仍无标准可循。某镇环保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镇一级的环保部门,所沿袭的噪音监测标准仍是2002年颁发的环保标准,而关于低频噪音的监测标准则至今尚未看到。而由于以往低频噪音的案例极少出现,一些基层部门在执法中对此类噪音也经常容易忽视,肖女士的经历正是此例。

  对于法规的认识不足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不少基层环保部门还缺乏监测低频噪音的技术手段。常平环保分局的相关负责人就表示,目前在东莞,只有市环保局的监测站拥有低频噪音的监测仪器,镇区分局则无此仪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11:56

这种噪音恐怕就没办法了.中国没有分类民居和工厂的.住在旁边要是觉得吵恐怕只有搬家了.就算带耳塞也没用的.不可能二四小时呆着吧`那样耳朵会出问题的.简单说就是有钱好办事.至于环保局这个中国废物单位````你可以冒着玩的心态打电话过去试一试.我们这边环保局这废物单位我看就是吃国家软饭的.连网站都只是一个摆饰`不信.你去试一试他们网站还有*网站`大多那个投诉建议都是没用的栏目.直接清空没人看意见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14:04

【声音非常大,非常吵,已经是严重干扰别人了】违反《环境保*》,向广州越秀区环保局投诉“一家搞装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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