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5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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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9:46
*丢了,因为涉及税收,一般不能重新开具。
*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冲原开*,再重新填开*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
2.普通*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
扩展资料
*保管的注意事项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参考资料:找法网:*如何保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9:46
不能重新开。
具体原因如下: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所以不能重开。
(1)丢失*联,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的*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应取得*联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处理。
扩展资料: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称为税务*。*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重复或跳号。
简单来说,*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开出的专用*丢失,销方怎么处理,购方如何认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9:47
*丢了,当月的可以作废重新开,次月的*是不能作废重新开的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扩展资料:
*作废情况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作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9:47
*丢了,重开不太可能,因为涉及税收。但有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种: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扩展资料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找法网:*如何保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9:48
*丢了,因为涉及税收,一般不能重新开具。
*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冲原开*,再重新填开*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
普通*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
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