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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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9 19:39
前几天,我和所里其他律师讨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有了不同意见.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的理由是: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理所当然的应该属于个人所有.从以前的个人财产到后来的房产只是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变,由一种货币的形式转化成一种房屋的形式,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财产还应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此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这几种情况下,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没有规定那么就不应该共同所有,而我们不能创设法律,所以不应属于共同所有. 第三,我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取得的产权证,这只是物权的证明,这个物权在婚姻期间产生,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归夫妻共有. 我所另一位律师认为: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物权在这时产生,这物权应属于双方. 我们两个都说服不了对方,请大家发表意见,看看这一法律难点怎么处理,等待大家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