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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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1:56
未经当事人同意,记者不能随便拍摄。
当事人要求记者删掉可能出现在即的镜头的要求,从个人道德方面来说是合理的。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原因阐述。
工作方面看,拍摄仅仅是为自己的报道服务,因此拍摄的余地可大可小。余地大的时候,当事人要求删除,大不了重拍就是了;余地小的时候,打马赛克就好。记者有责任记录真实事件,当然也有义务保证被拍摄者的隐私。这其实和肖像权没有关系。
提问者补充说明说到的内容,无非是当事人不懂得沟通,这个时候记者不爽了而已。这个完全可以寻求更多的方式解决。
1、肖像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因此,无论是否询问或被发现,个人摄影师对所拍摄的肖像作品拥有著作权。
2、路人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路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肖像权。
3、街拍的肖像作品的权利冲突
在街拍产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实是存在三种权利。一是拍摄人的著作权,二是路人的肖像权,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权。从题目来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摄影师。
通说认为,拍摄人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行使应当服从路人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发表、复制、销售。
不管照片 是不是用作商业用途,只要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并将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公开传播,就已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案情介绍:一名南京美女为摄影爱好者朋友当了一次模特后,朋友写出了数码相机的评测报告,而这个报告却被网易“拿来主义”,挂在自己网站的网页上。(快报曾作报道)近日,南京*一审判决网易败诉。
谢冲(化名)有一帮搞摄影的好朋友。去年12月底,一个摄影师朋友拿着一款新相机找到谢冲,想以她为模特拍组照片,完成这款相机的评测报告。以汉中门广场的城墙为背景,谢冲爽快地帮朋友完成了作品。
双方约定,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朋友,肖像权归谢冲。之后,谢冲顺手将评测文章转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上去。
可没过多久,她就发现朋友的评测报告被网易全文使用,以自己为模特拍摄的40张照片也被放在了网页上。此后她多次与网易交涉,但是都没有结果,今年她将网易告上了*。
栖霞*迈皋桥法庭在审理后认为,网易公司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网站内容有编辑、审查等义务。
网易公司在其赢利性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引来了网友的评论,客观上已经增加了网站的点击率,能够为网站获得利益,并且使用原告的照片也没有得到准许,网易公司已经侵犯了谢冲的肖像权。
日前*判决:网易公司赔偿谢冲9000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网易网站新闻频道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且内容必须得到*的审核。据了解,网易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百度百科-著作权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1:56
不可以
1、在我国法律层面上,没有所谓采访权的保障。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公民的隐私权受民法保护,擅自报道当事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属于侵害公民隐私权。
4、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扩展资料:
1、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3、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4、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肖像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1:57
未经当事人同意,记者不能随便拍摄。
当事人要求记者删掉可能出现在即的镜头的要求,从个人道德方面来说是合理的。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原因阐述。
工作方面看,拍摄仅仅是为自己的报道服务,因此拍摄的余地可大可小。余地大的时候,当事人要求删除,大不了重拍就是了;余地小的时候,打马赛克就好。记者有责任记录真实事件,当然也有义务保证被拍摄者的隐私。这其实和肖像权没有关系。
提问者补充说明说到的内容,无非是当事人不懂得沟通,这个时候记者不爽了而已。这个完全可以寻求更多的方式解决。
1、肖像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因此,无论是否询问或被发现,个人摄影师对所拍摄的肖像作品拥有著作权。
2、路人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路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肖像权。
3、街拍的肖像作品的权利冲突
在街拍产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实是存在三种权利。一是拍摄人的著作权,二是路人的肖像权,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权。从题目来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摄影师。
通说认为,拍摄人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行使应当服从路人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发表、复制、销售。
不管照片 是不是用作商业用途,只要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并将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公开传播,就已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扩展资料:
记者违法拍摄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主人允许,进入私人场所进行拍摄。摄影记者无权擅自闯入私人场所并进行强行拍摄和传播,否则可能面临双重指控:侵犯隐私和私闯民宅。
2.隐瞒身份进入私人场所进行*,可能会侵犯隐私权。新闻界有一种时常采用的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在新闻摄影领域表现为*。记者往往以假身份或其他方法获取主人许可进入,以期达到曝光、揭露或其他报道目的。但如果*的内容是无报道价值、且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传播了就会有麻烦。
3.身处公共场所,却以特殊手法拍摄个人隐私,也视为侵权。有时摄影记者虽然身在公共场所,却利用长镜头吊拍私人领地里的个人私生活,这也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
4.在*摄影的公共场所,强行拍摄也属侵权。许多公共场所都作出了*摄影的规定,摄影记者的采访拍摄必须得到许可方能进行拍摄。这些场所通常包括:法庭、监狱、医院、博物馆等等。尤其要警惕的是医院,因为患病属于个人隐私。
在西方新闻界,到医院拍摄新闻照片,一般都要经过病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与之相关的,个人生理缺陷也属个人隐私,未经允许不得拍摄与传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肖像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1:57
未经当事人同意,记者不可以拍摄当事人,如果拍摄并且公开播放,输入违法行为,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记者并没有拍摄他人的特权。
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记者违法拍摄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主人允许,进入私人场所进行拍摄。摄影记者无权擅自闯入私人场所并进行强行拍摄和传播,否则可能面临双重指控:侵犯隐私和私闯民宅。
2.隐瞒身份进入私人场所进行*,可能会侵犯隐私权。新闻界有一种时常采用的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在新闻摄影领域表现为*。记者往往以假身份或其他方法获取主人许可进入,以期达到曝光、揭露或其他报道目的。但如果*的内容是无报道价值、且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传播了就会有麻烦。
3.身处公共场所,却以特殊手法拍摄个人隐私,也视为侵权。有时摄影记者虽然身在公共场所,却利用长镜头吊拍私人领地里的个人私生活,这也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
4.在*摄影的公共场所,强行拍摄也属侵权。许多公共场所都作出了*摄影的规定,摄影记者的采访拍摄必须得到许可方能进行拍摄。这些场所通常包括:法庭、监狱、医院、博物馆等等。尤其要警惕的是医院,因为患病属于个人隐私。
在西方新闻界,到医院拍摄新闻照片,一般都要经过病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与之相关的,个人生理缺陷也属个人隐私,未经允许不得拍摄与传播。
参考资料:中国*网-民法总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1:58
记者有采访任何人的权利;任何人也有不受采访的权利!结论:采访和被采访的双方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具体采访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