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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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7: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酒后驾车回家,孰料途中与人发生争执,在酒精作用与愤怒下失手致人死亡,近日,门源县人民*以马某甲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8月16日,马某甲酒后驾车行至门源县第一中学附近时,马某驾驶车辆从后面驶来,坐在车上的王某(殁年29周岁)、马某乙等人以马某甲的车在前面左右摇晃不让车为由,将马某甲的车*停在道路中间,先后下车将马某甲拉下车围在中间拳乱脚踢,马某甲爬到车门处。
从驾驶室车门的储物格内取了一把单刃木质刀柄的刀子,对正在殴打他的王某、马某乙等人乱挥,致王某腹部和颈部被刺伤,马某乙右腿根部被戳伤。王某因抢救无效于2015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颈部及上腹部,致右侧颈外静脉血管破裂,肝实质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事发后马某甲向*机关投案自首。
门源县人民*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为制止王某等人正在实施的殴打,持刀将王某、马某乙刺伤,其中造成王某大出血而死亡。
其行为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马某甲及时投案自首,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公诉机关对参与寻衅滋事的马某乙等三人提起诉讼,*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马某乙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7:47
一般会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还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案情,看认罪态度、情节轻重,调查与核实相关证据、事实后,才好分析。及时找到有利、从轻的证据,然后研究操作方案,积极辩护,从轻处理。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以被告人谢立强犯故意伤害罪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提起公诉。
被告人谢立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属见义勇为,主观上将史江淮认作小偷只是想制止史的偷窃行为,但方法用错,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动机是正义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本身的行为误导了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产生了被害人是小偷的错误判断,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立强基于臆断,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而误认为存在,出于防卫的目的致人重伤,被告人谢立强对此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立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7:47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7:48
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失杀人 只有防卫过当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