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三个点的发票税收有改变,海南是如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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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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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7:09
疫情期间三个点的*减按1%。全国一样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对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行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开具*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注:从4月1日起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也减按1%征收率征收* 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