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0 00:37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0:16
普通*丢失的罚款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0:17
*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具体金额由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0:17
1.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可于*开具日期的次月(且需要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成功,否则税务系统没有该*的报税信息)去税务办理对应*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并将*记账联复印件及抄报税证明单交付购买方抵扣认证,这个手续是不要钱的;2.丢失普通*,可以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专用章,给对方做账即可 以上不管是专用*还是普通*,如果是开票当月发现丢失,你可以当月在开票系统里直接作废;现在税务对作废*基本上“零监管”;所以说不会罚款的;但千万不要自投罗网,去税务承认*丢失,那可能有的税务会找借口罚你款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0:18
赶紧在开票系统把此张作废 作废就不要赔钱 要是没作废看你开了多少金额的税额 要赔偿税额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0:19
看你丢的多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