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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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8:27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性基金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