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又撤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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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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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2:21
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2:21
一、起诉后撤诉起诉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起诉后撤回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撤回起诉,*裁定准许,即表示当事人已经积极行使了自己的请求权。基于诉讼时效设立的法律基础,可见诉讼时效只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请求权,保护贸易双方的权利。当事人在向*起诉撤诉后,当事人已经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了没有放弃请求权的态度,虽然可能部分案件存在当事人为保留诉讼时效起诉即撤诉的情形存在,但是不能以权利人的诉讼主张没有传递给义务人为由否定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意义。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只要当事人向*起诉,不论撤诉与否,不论起诉的意思表示是否传递到义务人,都应该视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都应当然的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必须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办理的,而对于起诉就说明当事人已经提出了诉讼来要求对方进行履行该有的义务,只要对方同意,那么这就意味着诉讼时效会进行中断,所以,不同的条款不做不同的处理。
延伸阅读: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有哪些
最新诉讼时效中断的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有什么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2:22
三种观点和实践做法集中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提起诉讼”的定义,对此,笔者还是倾向于认同第三种观点。
如果权利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也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就处在一种不明确、不稳定的状态。为了敦促当事人更好地遵守法律,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就应运而生: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法律就认为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任务,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就成为了一种得不到公权力救济的自然权利。所以,一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而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最强烈表示的提起诉讼行为,当然会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提起诉讼,应该理解为是一种较为完整的诉讼行为,有起诉、应诉、第三人参与诉讼等,言外之意,就是需要义务人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而民法通则之所以将提起诉讼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一种法定事由立法本意也在于——认为提起诉讼是一种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一旦义务人不知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即权利人在递交诉状被*接收而没有向义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又撤回起诉被*准许的,能视为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提起诉讼”吗?无论怎样理解,好像都是不行的。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对“提起诉讼”的理解太武断,向*提交诉状被*接收,如果这个“起诉”行为不符合*立案的标准要件,被*作出“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处理的,在起诉状副本没有送达之前,依然应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顺理成章地理解,起诉应视为权利人请求公权力救济权利的主张权利行为。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权利人又选择了放弃公权力救治途径,那么剩下就看他是否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实了。*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给义务人的,证明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会产生等同于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效果。根据关于民法的意思表示相关理论可知,权利人撤诉而被*准许,*也没有向义务人收回送达给其的起诉状副本,因而即使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权利人在没有许诺放弃自己对义务人的权利的前提下,起诉状副本所蕴含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依然是不会凭空消失的。所以,当然地认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则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第二种观点也是失之偏颇的。
从对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可知,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在对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排除法,即排除开起诉这个寻求公权力救济的途径,以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的,视为义务人知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反之,没有送达起诉状副本的,不能认为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不中断。
综上,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一旦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了义务人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告知了义务人后,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之一,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权利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要求而被*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权利人在*还没有向义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又申请撤诉而被*准许的,因为起诉状副本还没有送达权利人,没有发生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当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