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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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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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17:11
下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1998年8月28日《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根据最高人民*1998年12月"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刑法第103条、第105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46条、第250条、第363条、第364条规定之犯罪的除外),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4、根据最高人民*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根据最高人民*2002年1月8 B《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最高人民*2002年7月88《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2002年8月16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1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7:12
着罪很大的,赶快请个律师吧
很麻烦的。重罪,要判重刑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7:12
我的博客里专门讲述了非法经营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可以去详细了解。另外,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和我进一步联系 。http://feifajingying.blog.sohu.com/
参考资料:http://feifajingying.blog.sohu.co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7:13
该花钱花钱 该找人找人
在里面少蹲几天才是真的
怎么量刑和亲属送钱的态度是有直接关系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7:13
五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