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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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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12:40
三中全会公报:财税*改革
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对财税*改革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为此,《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邀请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和中国*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来为大家作解读。
确定财税改革方向
NBD:如何理解“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施正文:这次公报是纲领性的文件,确定了财税改革方向。关于财税改革有很多新意,提出了新要求和新的*构想,并有目标要求。
尤其是明确了财政的重要地位——“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是以财控政,通过规范*财政收支活动,来实现*的治理和国家的治理。财政是规范国家行为的基础,不仅是一般的手段,是前提和支柱,三中全会将财政的重要性上升到很高的高度,除了提到国家治理,还提到“制度保障”。
刘剑文:关于财税改革有很多亮点,最突出的还是强调财政的重要性。强国之路,必须有财政作为支撑,这是实现“*”的物质保障。
此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统一与公平,财税*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
明确各级*财权、事权
NBD:怎样解读公报提到的“必须完善立法”、“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施正文:这明确了未来财税改革的重点、目标和内容。公报的提出,会进一步加快财*、税收征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案出台。
财税*要立法,解决*与地方财政关系,明确各级*财权、事权的关系。事权是理清财政关系的原点,也是逻辑的前提。哪级*承担事权,哪级*有支出的责任,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来满足需要。支出又是决定财力的前提,财政收入怎么来?要来自财权,需要多大的财力。根据事权、财权、支出责任,构建这个逻辑关系。
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是以支定收,首先是界定*职能。这次改革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这是我们改革的关键。处理*和市场的关系,并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NBD:如何看“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提法?
施正文:目前,我国税收制度还不完善。公报明确改革税制,另外提出重要的基调是稳定税负。现在我们提的结构性减税,是要适度的减,这次提稳定税负,重点则不在减税,因为没有财政收入保障也不行,关键在于税制结构的调整与合理。这次的导向是“结构调整很重要”。
总之,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包括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等,必须改革传统的财政制度,原来适应计划经济的制度要转到市场经济中来。现代财政制度的提法,非常先进和科学,指出了中国财政制度的长期目标,具有指导意义和引领意义。
刘剑文:如何理解现代?这是我们财政*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其中,预算制度仍需要摆在重要的位置,*与地方的收支计划,公开透明很重要,要完善税收制度,涉及到未来的税收改革,房产税,营改增,还有资源税等。
这次公报给出了财税改革的路线图: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建立现代财政国家。当然,这个改革的蓝图,还需要配合具体的方案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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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12:40
一、3月1日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政大调整
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颁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规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
二、 3月1日起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公告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三、 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年检
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规定,自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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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12:41
是不是营改增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