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的赔偿问题293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3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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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6:13
经济补偿金完全合法。但是社保应当为你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解释,劳动者在2008.1.1前的工龄适用于2008.1.1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后的工龄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你2008年的工龄满半年不满一年,应当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而公司支付的另一个月工资应该属于代通金,对没有提前通知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6:14
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赔偿两个月工资不合法。
赔偿给你的两个月工资只符合2008年的工作年限,但是之前的三年如果是合同到期离职或者是你无过错公司和你取消劳动关系的,公司都是应该给你劳动补偿金的,所以你可以获得今年月平均工资的五个月赔偿。
另外,公司还需要给你补交2年5个月即29个月的保险。
你可以本人先和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局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