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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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4:17
法律分析:济南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4、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5、出国(境)定居的;
6、正式退休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