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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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1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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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20:18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
据此,应作如下计算:
利润总润:1401286.1*2%=28025.72,减半征收:应纳税所得额=28025.72*50%=14012.86,20%的税率计征税款:14012.86*20%=2802.57。
解释已明确说明: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再按征20%的税率计征。
2014。34的目的,主要变动是将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 提高到10万元,范围从查账征收扩大到全部小微企业。计算方法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