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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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0:59
一、 目前对于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退役残疾军人(*伤残军人是2005年7月前旧称),因病故世后在优抚关系所在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部门,领取故世者生前当月抚恤金外,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二、以上并不需要手续,只要其亲友就近到居(村)委会民政干部、街道(乡镇)优抚工作站(双拥服务中心,各省市自治区名称不一)、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部门申报“残疾军人故世”就可以了。 三、至于费用是银行借记卡划账或领取现金等依据原有抚恤金发放渠道执行的,对于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可以依据其亲属的要求,由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部门予以现金直接发放。以上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版)网页链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1:00
像这种以前的这种援朝退伍伤残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