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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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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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6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4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各级军事*、各铁路运输中级*和基层*、各海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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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7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在有效。
为保证人民*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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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7
1、现行有效,但后来修改过;
2、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效性】 已被修改
【修改依据】
本篇法规中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已被《最高人民*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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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8
有效,但部分规则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如医疗纠纷的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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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9
司法解释都有效 除非有新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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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6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4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各级军事*、各铁路运输中级*和基层*、各海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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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7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在有效。
为保证人民*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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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7
1、现行有效,但后来修改过;
2、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效性】 已被修改
【修改依据】
本篇法规中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已被《最高人民*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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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8
有效,但部分规则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如医疗纠纷的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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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08:19
司法解释都有效 除非有新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