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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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22:41
c:要赔,而且是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d:同时还赔精神损失费。e:交强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下几项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和合理的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负责以下几项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调解的精神抚慰金。f:合法固定减少的收入(直接损失)都该赔,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g:有人认为若像条款中列明的那样,那么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与无责死亡赔偿限额项下就根本不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了?难道这些都不报吗?且客户认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与无责死亡赔偿限额中有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样的话,限额又该如何界定?h:死亡伤残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本身就不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里赔付。死亡前的住院医疗费用也是在医疗费用限额里计算的。交强险的实质就是国家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而强制实施的。它的对象只是针对一般的交通事故,重大伤亡事件需要由商业保险补充赔付,要是交强险医疗限额特别高的话,就失去了交强险增强公众风险意识的作用,而且商业车险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个人浅见。若我方全责,同时也购买商业险,是先在交强险里赔偿,然后再在商业险赔偿吗?误工费该怎么计算?先交强险后商业险没错!如果客户实际支出了这部分费用我们也该赔。实际上,这块费用中除了护理费有人要求外,误工费一般人都不强求。误工费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合法固定收入减少的部分,护理费是因交通事故造*员伤残据实际病情需要护理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有伤残的人员误工费按照司法解释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一般实际操作中我们也是计至定残前一天,*判决的除外。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如被保险人同时在我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那么出险后存在误工费且在交强险限额内,即在交强险一并处理。如果醉酒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客户或三者无权要求我司承担后期费用。况且醉酒和无证驾驶在我司垫付抢救费用后,还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简单理解就是伤者需要把钱直接付给医院的项目)其中误工费的赔付实务中,确实存在许多难以琢磨和把握之处,例如受伤致残人员的误工费我们是按照事故发生之日到定残之日进行计算。但对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人员,给不给误工费呢?再譬如交强险三者财产损失无责赔偿,在目前社会和保险界都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对交强险来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太低。实务中常常会出现花了几万元的医疗费用,而最后没有达到评残标准的。尽管*当时有他们的考虑,但可以说,目前交强险还是存在非常多的弊端。因此在上月*召开的一个专业培训会上就强调“任何实务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交强险也是如此。交强险的立法者、监管者、执行者和经营者都需要一个熟悉、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只有通过交强险经营的实践经验,促使改正立法中一些不合理部分(如对物损的无责赔偿)。综上,交强险的完善和发展需要我们多提意见啊。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及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项下需赔付误工费用。误工费用标准在《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至于相关医疗费用,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交强险条款上规定的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并没有注明一定要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那如果要赔误工费,应该算在保险责任的那一条里呢?为什么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里有误工费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里没有呢?营养费的赔偿如何介定?直接认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上的金额吗?请指教!举两个案例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浙江分公司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件,三者险50万,三者车司机事故中受伤,医疗费用1万多,住院及休息了两个月。由于他是外资企业的总裁,年薪60万,提供了劳动合同。因此他索赔10万的误工费。该不该赔?而对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人员,给不给误工费呢?第一个例子的正解是不赔误工费。因为企业总裁是年薪制,在他休息的两个月过程中也在指导和引领着企业工作,他的收入并没有因事故而减少,因此不赔。而对死亡人员在死亡前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一般不予赔付。因为根据司法实践,死亡人员已经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倍予以赔付,不再赔付死者生前的误工费。但是这项目目前仍然是司法的空白,假如交警调解或*判决时认可了此项费用,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根据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而《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的计算亦做了详细的解释,故误工费是必须赔付的,实际的赔付在现实案例中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处理。交强险的误工费用在死亡残疾限额项目下赔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22:41
c:要赔,而且是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d:同时还赔精神损失费。e:交强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下几项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和合理的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负责以下几项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调解的精神抚慰金。f:合法固定减少的收入(直接损失)都该赔,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g:有人认为若像条款中列明的那样,那么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与无责死亡赔偿限额项下就根本不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了?难道这些都不报吗?且客户认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与无责死亡赔偿限额中有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样的话,限额又该如何界定?h:死亡伤残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本身就不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里赔付。死亡前的住院医疗费用也是在医疗费用限额里计算的。交强险的实质就是国家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而强制实施的。它的对象只是针对一般的交通事故,重大伤亡事件需要由商业保险补充赔付,要是交强险医疗限额特别高的话,就失去了交强险增强公众风险意识的作用,而且商业车险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个人浅见。若我方全责,同时也购买商业险,是先在交强险里赔偿,然后再在商业险赔偿吗?误工费该怎么计算?先交强险后商业险没错!如果客户实际支出了这部分费用我们也该赔。实际上,这块费用中除了护理费有人要求外,误工费一般人都不强求。误工费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合法固定收入减少的部分,护理费是因交通事故造*员伤残据实际病情需要护理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有伤残的人员误工费按照司法解释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一般实际操作中我们也是计至定残前一天,*判决的除外。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如被保险人同时在我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那么出险后存在误工费且在交强险限额内,即在交强险一并处理。如果醉酒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客户或三者无权要求我司承担后期费用。况且醉酒和无证驾驶在我司垫付抢救费用后,还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简单理解就是伤者需要把钱直接付给医院的项目)其中误工费的赔付实务中,确实存在许多难以琢磨和把握之处,例如受伤致残人员的误工费我们是按照事故发生之日到定残之日进行计算。但对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人员,给不给误工费呢?再譬如交强险三者财产损失无责赔偿,在目前社会和保险界都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对交强险来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太低。实务中常常会出现花了几万元的医疗费用,而最后没有达到评残标准的。尽管*当时有他们的考虑,但可以说,目前交强险还是存在非常多的弊端。因此在上月*召开的一个专业培训会上就强调“任何实务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交强险也是如此。交强险的立法者、监管者、执行者和经营者都需要一个熟悉、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只有通过交强险经营的实践经验,促使改正立法中一些不合理部分(如对物损的无责赔偿)。综上,交强险的完善和发展需要我们多提意见啊。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及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项下需赔付误工费用。误工费用标准在《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至于相关医疗费用,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交强险条款上规定的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并没有注明一定要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那如果要赔误工费,应该算在保险责任的那一条里呢?为什么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里有误工费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里没有呢?营养费的赔偿如何介定?直接认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上的金额吗?请指教!举两个案例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浙江分公司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件,三者险50万,三者车司机事故中受伤,医疗费用1万多,住院及休息了两个月。由于他是外资企业的总裁,年薪60万,提供了劳动合同。因此他索赔10万的误工费。该不该赔?而对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人员,给不给误工费呢?第一个例子的正解是不赔误工费。因为企业总裁是年薪制,在他休息的两个月过程中也在指导和引领着企业工作,他的收入并没有因事故而减少,因此不赔。而对死亡人员在死亡前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一般不予赔付。因为根据司法实践,死亡人员已经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倍予以赔付,不再赔付死者生前的误工费。但是这项目目前仍然是司法的空白,假如交警调解或*判决时认可了此项费用,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根据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而《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的计算亦做了详细的解释,故误工费是必须赔付的,实际的赔付在现实案例中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处理。交强险的误工费用在死亡残疾限额项目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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