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的执法权限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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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5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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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9 14:19
统计局的行政处罚权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单位 而言不算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9 14:20
统计局依据《统计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
相关规定:《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一)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9 14:20
没有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