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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诈骗罪量刑标准,重庆诈骗罪量刑标准,重庆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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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0:51

重庆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七小条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隋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第2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第2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2T。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诈骗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诈骗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2T;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后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l、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以既遂部分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的,可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V;以未遂部分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的,可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3)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扩展资料:

重庆反诈骗中心已累计为群众挽损3.32亿余元

重庆市反诈骗中心举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返还仪式,10家企业代表和2名市民现场领回了自己被骗资金共1255万元。截至目前,反诈中心已返还群众被骗资金6200余万元。据了解,自2016年8月成立以来,重庆市反诈骗中心已累计帮助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2亿余元。

在处置模式上,重庆市反诈骗中心通过完善反诈系统,有效关联警情、案件、涉案账户等数据。

实现110接警平台、反诈骗中心、基层科所队之间的警情自动流转和指令上传下达,构建了由市反诈骗中心统一止付拦截、立案单位冻结返还的一体化运转模式,警情处置时间由小时级提升至分钟级。

同时,通过打通与*、各银行、基层办案单位的对接网络,进一步优化处置流程,完善工作机制,让资金有效拦截率提升了5个百分点。

针对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刷卡转移赃款的新动向,通过在银行相关系统反馈数据中挖掘潜在特点,重庆市反诈中心还创新地实现了从阻断POS机商户结算功能入手的拦截方式,涉案资金流从以前无法查询到现在仅半个小时就能全面查清,该类诈骗警情处置成功率环比上升超50%。

据统计,2018年,重庆全市*机关共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万余起,同比上升33%,抓获犯罪嫌疑人2800余名,同比上升37%,“冒充公检法”“钓鱼网站”类诈骗案件均同比下降30%以上;

共处置电信网络诈骗警情7300余起,止付资金1.89亿元,冻结资金5.1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73%和85%。而自2016年8月反诈骗中心成立以来,已累计帮助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2亿余元。

重庆市*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依法、及时返还到被骗企业和群众手中,反诈中心安排专人集中梳理和甄别,对于事实清楚、权属明确的,按照《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逐批进行返还。

诈骗案件立案3个月后,受害人在接到警方通知后,可以向警方提起“资金返还”的申请。申请手续非常简便,就是填表提交,剩下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都由警方全部办理;最长一个月时间,被止付冻结的被骗资金即可原路返回到被转出的账户中。

包括现场返还的12笔1255万元,反诈中心近期共梳理了205笔2000万余元,目前正抓紧按程序返还,确保春节前全部返还到位。

警方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严格规范财务转账审核制度,财务人员接到公司领导转账指令,要当面或电话核实后才决定是否进行转账。

而一旦遭遇诈骗,群众拨打110或到所在辖区*机关报案后,市*指挥中心就会立即将警情推送至反诈中心,民警会及时响应,以最快速度对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查询,及时挽回群众损失。

因此,受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时间越早越好,而被骗被转出资金后的半小时因此被称为止付冻结的“黄金半小时”。

当发现可能被诈骗,或遭遇资金账户被异常转款,一定要在“黄金半小时”及时报警。在报警求助时,请提供有效信息,保存被诈骗的或嫌疑人要求进行资金转账汇款的银行卡号或第三方支付账号信息等有力证据,便于警方迅速查清资金流向,及时冻结止付,挽回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庆反诈骗中心已累计为群众挽损3.32亿余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0:51

重庆市高级人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七)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第2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第2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诈骗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诈骗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后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0:52

重庆市高级人民* 重庆市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处:只做刑事案件-智豪刑事律师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0:52

重庆市网络诈骗罪的立按表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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