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全文 急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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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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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5:22
扬律协〔2012〕8号
关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市直律师工作委员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苏律协发〔20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
省律协《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制定的。《办法》规定了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指导实习资质条件、实习登记、实习证管理、集中培训、实务训练、实习考核、实习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因此,各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精神,按《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律师实习管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一)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人应填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二)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对照,凡符合条件,可申报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所应填写《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三)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人员应填写《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三、严格执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制度
(一)自2012年年度检查考核后,严格按照《办法》实习登记的规定,加强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管理。申请实习人员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要求,及本实施意见附件格式,提供实习登记资料。
(二)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
四、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工作
市律师协会建立统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发生损坏、遗失情形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五、认真组织申请执业律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一)集中培训分理论教育、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等部分组成。
(二)理论教育160课时。可参加省律协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班,也可参加省律协委托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班。理论教育的培训方式采用网上培训、视频培训和教员现场授课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三)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由市律协组织。
(四)省律协组织集中培训结束时,参加实习人员应进行统一考试、考核,其理论教育培训主要依据考试结果,考试及格为合格,考试、考核合格者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省律协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主要以考核出勤、讨论发言和书面体会等内容为主。
六、建立规范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制度
(一)各所在接受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就应对实习人员制定实务训练计划报市律协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二)每名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均应建立实习台帐。实习台帐可采用日志的方式。记录实习人员每天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实习指导老师每月检查台帐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审核台帐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审核意见。实习台帐记载的内容作为实习考核依据材料之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签发实习鉴定,并向市律协提交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七、认真落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工作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市律师协会组成“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二)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时,要上交实习总结和实习台帐、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等,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三)市律师协会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其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被投诉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四)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五)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六)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七)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区别进行处理。
(八)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对其重新进行考核。超过五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实习。
八、认真落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实习监督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三)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有《办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实习指导律师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律师事务所给予两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五)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实习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上级要求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归纳整理上报,并于每年1月底前总结上报上一年度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
(七)市律师协会要建立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管理制度,并建立科学的评价和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管理水平。
附件:1、《实习申请表》
2、《实习人员保证书》
3、《实习人员承诺书》
4、《实习协议》
5、《实习人员登记表》
6、《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
7、《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
8、《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表》
9、《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表》
10、《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申请表》
1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
1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工作日志》
13、《实习鉴定书》
14、《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申请书》
15、《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鉴定表》
16、《江苏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