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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还有效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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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0:23

  1998年的六部委规定被下面这个规定废止了。看最后一条。
  最高院、最高检、*、*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工委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管 辖
1.*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人民*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由*机关为主侦查,人民*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由人民*为主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人民*、*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
4.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对于人民*、人民*、*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人民*、*机关。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人民*、人民*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9.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机关、人民*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1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机关、人民*、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诉或者控告。人民*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证 据
1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1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四、强制措施
1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人民*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14.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机关作出。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16.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机关执行。对于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机关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17.对于人民*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
五、立 案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机关收到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机关。*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
六、侦 查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人民*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2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21.*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2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批准,但应当报人民*备案,人民*可以进行监督。
七、提起公诉
23.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机关提请同级人民*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机关移送同级人民*审查起诉。
人民*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或者同级其他人民*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24.人民*向人民*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八、审 判
2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都应当受理。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可以通知人民*补充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的审理期限。
26.人民*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2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机关、人民*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28.人民*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2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30.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可以建议人民*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建议人民*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31.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3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人民*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在庭审后提出。
九、执 行
3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3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人民*审核裁定。
35.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机关,由*机关负责追捕。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36.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送交执行回单。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机关、人民*可以进行调查。*机关、人民*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9.对于人民*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十一、其 他
4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机关的规定。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0:23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 、*部 、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12月26日生效,同时废止1998年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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