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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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0:35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不同的申请时间段有不同的申请人。
1.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申请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申请重整。这一阶段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人可以向*提出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当债务人资产不够偿还债务时,也可以代债务人向*申请破产
不是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的含义不能完全等同。一般说来,“资不抵债”是企业失去偿还债务能力的物质标准,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债务虽然超过其资产,但该企业如果能够千方百计偿还到期债务,从法律上说,就没有理由宣告其破产。
看情况,对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对普通合伙人可以。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指定任意人数组合的合伙人清偿债务。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出资赔完了,就没事了。
依据《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纵横法律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于平律师
企业法人偿还债务,一般应当如数清偿。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企业法人以特殊的方式偿还债务,这就是破产还债。破产还债,不是欠多少还多少,而是以自己的财产倾囊偿还,是有多少还多少,如果不够,法律也承认是清偿完毕,终结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该企业法人也不存在了。这种承担债务的原则叫有限责任。破产是在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是尽其所有偿还债务,很难确定。所以企业破产不是由企业法人自己进行,要由人民*裁定破产,由人民*组织清算组接管企业财产,组织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财产的方案。从裁定企业破产到将其财产分配完毕,这一过程是破产过程,它是在人民*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是法人的企业不适用有*责任承担债务,因此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企业法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对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针对以企业自身财产担保的债权,银行一方面可以申报债权,通过企业执行重整计划受偿,贷款收回情况主要取决于清算中担保资产评估价值对债权的覆盖比例;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在*受理重整前,对易于处置变现的担保物申请强制执行,接收抵债资产或者获得处置变现款。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