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0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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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6:30
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2、父母 办理结婚登记 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集体《户口簿》,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