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1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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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5 04:48
一、农民工如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 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区、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 ,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 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农民工保险待遇有哪些 农民工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 事实劳动关系 )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认定办法 》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相关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及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新录用职工未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及在用人单位欠缴 工伤保险费 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